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 20号)的精神,结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构建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指导意见》(辽宁工大委发[2007]15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通过组织本科和高职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使其体验和了解科学研究整体过程,激发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实现个性化培养的目标。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载体是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分为国家级、校级和院(系)级共三级。
第四条 项目由大学生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和自主开展研究工作,以“研究过程”为主,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系)级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财务处、实验物资处等主要领导以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等领导组成。负责研究解决资源利用、经费支持、项目合作等重大决策性问题。
第七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能是: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
2.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3.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交流网站,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研究经验、展示和分享研究成果、共享各类资源的平台;
4.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创新研究交流活动,为学生在创新研究过程交流各种信息,组成跨学科创新团队提供机会;
5.根据专家组的评审和提出的奖励建议,审核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所获得学分和其它奖励。
第八条 学校成立“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组,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顾问,进行宏观指导。专家组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审批国家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负责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提出奖励建议。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组织与指导;成立院(系)级专家组,负责对本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
第十条 筹备成立大学生创新实验学院,在创新试验平台、专家指导、创新项目管理等方面为全校学生创新实践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十一条 组织和安排有关实验室为学生创新课题提供器材、场地和服务。学校各科研机构和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免费开放,为本科和高职学生的科研创新性实验计划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空间。有关部门积极为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项目执行时限为1~2年。
第十三条 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者一般由2~4名学生组成项目团队。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联合申报。每人限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能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六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通常研究课题主要源自于:
1.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中延伸出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2.教师科研项目,可由学生独立开展研究的课题;
3.由学生自主寻找的课题。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实践调研后进行选题,设计研究和实验方案,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申请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
第十八条 各院(系)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报的课题进行初选,并向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办公室推荐国家级和校级项目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选的学生和团队进行课题申请答辩和评审,按国家级和校级两级确定拟入选项目,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分初评和终审答辩两个部分。终审答辩分为项目阐述和评审专家提问两个环节:
1.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阐述,主要介绍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的创新点、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分工等;
2.提问环节由专家提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回答。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修改“申请书”。对拟入选项目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确定最后立项项目。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最高一万元,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最高一千元,院(系)级项目由院(系)确定资助额度。国家级项目报教育部备案,校级和院(系)级项目在学校备案。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3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30%,项目结题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再下拨4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实验费、材料费、作品制作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研究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账时,项目负责人先在发票上签字,再请指导教师签字后到校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办公室审核,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七条 在研究工作中,如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提前或推迟结题、因无法克服原因终止项目运行,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中期,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其中,一年期项目在正式启动后6个月开始实施中期检查,两年期项目在正式启动后12个月开始实施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工作时间不超过1个月。此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课题进展、初步试验情况、遇到问题、最终方案、下一步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开展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将项目划分为三类:一是按期完成要求的项目;二是未按要求完成的项目;三是应终止的项目。对于按期完成要求的项目,学校将划拨中期项目经费,实验项目继续进行下一次阶段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好的,可下拨中期项目经费并开始实验项目下一阶段工作;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的进行,并由课题组写出终止实验项目的情况报告,国家级项目将报教育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对于应终止的项目,由课题组写出终止实验项目的情况报告,国家级项目将报教育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之前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产品、作品、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项目研究报告字数应不少于5000字,校级项目研究报告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方案论证,研究内容,结果与分析,结论,经费使用情况,体会、收获、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进行结题答辩,认定研究成果,评选优秀项目。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由学校组织验收,院(系)级项目由院(系)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所取得的各项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由于执行学校计划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置权。
第三十五条 由学校组织成果展示,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示范与推广应用。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类学分记入学生素质拓展成绩。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国家级项目可获得4个创新学分,校级项目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院(系)级项目可获得1个创新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评奖,设一、二、三等奖,并对各奖项颁发证书。获奖项目作为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成果对待。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所在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导师制实施细则》中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对获奖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3.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4.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团委、教务处。
共青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科学技术处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处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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